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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中介公司向购房人吴某介绍了某别墅房,并与房主进行了斡旋撮合,购房人吴某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代办私下与房主交易,这种“跳单”行为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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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通过成都金高中介公司带看涉案别墅房屋,签署《看房确认书》,房价1300万,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5%,带看过程中房东本人在场,20日以后,吴某通过明鑫中介公司代办成交涉案别墅房屋,支付代办费3000元。

金高公司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中介费2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可选择其他中介机构居间交易,而原告金高公司并未促成买卖合同的签署,酌情判令吴某支付金高公司中介费10000元,金高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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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某成都金高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195000元。

【判决理由】

一、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核心环节系中介机构为买房人寻找带看合适的房源,并向买卖双方披露对方信息,促成双方交易。本案金高公司已促成交易。

第一,金高公司按照《看房确认单》为吴某提供了大量的带看服务;

第二,看房当日原房主也在现场,即金高公司向买卖双方披露了对方信息;

第三,买卖双方在金高公司带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签订了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双方已成功交易。

第四,《看房确认书》约定如吴某私下和金高公司曾介绍过的业主签订买卖合同,吴某应支付全额承办费。

二、对于吴某主张明鑫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法院不予采信,原因如下:

第一,明鑫公司否认提供了居间服务;

第二,明鑫公司陈述其收取了代办过户手续费为3000元,明显低于正常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法院认为,吴某不诚信的“跳单”行为扰乱了房屋中介行业的正常交易秩序,如若放任类似情形发生,将严重影响房屋中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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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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